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促进港口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针对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有关要求。
一、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国内客运运营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得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任何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各航务管理机构要求本辖区港口企业重新制定服务收费目录并进行公示。
二、各航务管理机构要加大港口收费监督指导力度,港口经营人要落实港口收费各项规定,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017年8月14日
抄送:局法规处、财审处,各航务管理处
|